鸭脖官方网站登录首页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20 | 阅读:1997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甘肃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意见》,进一步规范学院用语用字,推动我院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工作网络覆盖教育教学、管理的各个层面,上至院长下至班主任逐级管理。实行分管院长负责制,制定相应工作制度、措施,切实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校园张贴各种宣传标语,制作固定宣传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第三条 学院开设教师口语(普通话)、写字等课程,开展各种语言文字类活动,将推广普及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
第四条 普通话、规范字是校园基本用语用字。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一)校内交谈用语;
(二)公务接待用语;
(三)各种会议用语;
(四)校园广播用语;
(五)课堂用语(外语教学除外);
(六)说课、演讲、辩论、诗文朗诵、讲故事、知识抢答等各种师生评比竞赛用语;
(七)文件、规章制度、决定、办法、通知、公告、信函等一切公文用字;
(八)公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海报、会标、奖状、证书以及公务用名片用字;
(九)学校编发的印刷物、师生征文、教师论文、校报等用字;
(十)校园网及办公平台、课件、电子教案等汉语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
(十一)教案、板书、作业批改、试题试卷、黑板报、手抄报等教育教学用字;
(十二)教室、宿舍、办公室、餐厅、会议室等各种环境文化设计用字;
(十三)票据、报表、菜单等用字;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校园内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
(三)已废止的二简字;
(四)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五)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
第六条 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专人检查测试。
第七条 学院教职工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不定期进行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机构负责实施。
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职工,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语文教师不得低于二级甲等。达到一级水平的教师人数不得低于所有语文教师的20%。
非语文教师不得低于二级乙等。达到一级水平的教师人数不得低于所有非语文教师的10%。
非教学人员不得低于三级甲等。达到二级水平的教师人数不得低于所有非教学人员的40%。
第八条 学院教职工实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第九条 毕业班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符合规定者学校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条 学院在招聘教师时应当对普通话水平有明确要求,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方可录用。
第十一条 学院将以上条款的实施情况,纳入科室、教职工、班级、学生考核管理,作为各级各类评优选先的硬性指标。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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